2017-02-04

總部認證與專法制定 奠定連鎖加盟業百年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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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化」、「調處平台」、「總部認證」是社團法人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李日東理事長上任後的三大目標,除了向新政府提出連鎖品牌國際化建言外,並與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共同成立連鎖加盟調處委員會,持續推動總部認證課程及連鎖加盟專法制定為連鎖加盟業奠定百年之基。

社團法人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為了強化國內連鎖業管理階層教育訓練,與國際接軌。導入國際特許管理師認證課程,預計明年上半年與國北商合辦推出課程,包含經濟學、連鎖加盟法律、人資管理、加盟商招商及訓練、國際連鎖、不動產與地點選擇等,修滿學分者可得到國際證照,使我國之連鎖加盟業人才之訓練及總部遵法機制得以落實。

 
 

近年發生韓國品牌加盟疑似吸金爭議,李日東理事長認為連鎖加盟業必須如同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專法管理之必要性。韓國品牌乘著國人追隨韓國風,及進入我國連鎖加盟業並無事前行政管制,只有事後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以確保加盟產業自由與公平競爭,處理加盟業主經營加盟業務行為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件。但此原則只解決了交易秩序,與連鎖加盟業一直以來需要一主管機關之行政管理與擬訂發展政策毫不相干。

連鎖加盟因無主管機關且政策欠缺、規範效力不強,在加上連鎖加盟業經營之事業又多元,各部會間之行政管理又有重複及疏漏之處,有必要思考制定專法解決。

因為專法之利基在:第一、應制定進入連鎖加盟業之資本額與最低經營年限門檻。第二、擬定契約定型化範本之依據,以法律規範其效力,才有助連鎖加盟業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推展。第三、有助連鎖加盟業成一業別及有主管機關,當可配置行政資源及擬定連鎖加盟業發展方針。連鎖加盟業有必要立法配置與產值相符的政府預算,並制訂發展政策。第四、以法律規範加盟行為應遵循事項,規範加盟業主遵循之義務且揭露哪些交易資訊,亦可消除目前公平會之處理原則有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之疑慮。第五、目前因無主管機關各部會政策有重複及疏漏之處,得由立法統籌協調。第六、立法後,連鎖加盟得以成立公會進行行業自律,將可進行更有效率之國際交流。

參考連鎖加盟發展先進國家例如澳洲、大陸立法所造就蓬勃之連鎖加盟業即可知道,專法與專責主管機關與連鎖加盟之發展是不可或缺的。

台灣連鎖加盟業已發展有二十餘年了,連鎖加盟發展已在世界上名列前茅,我國對連鎖加盟業之法制須與時俱進,以前瞻性立法政策,引導連鎖加盟正確方向,政府現在應有所做為。

(本文作者/李禮仲為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智庫顧問)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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